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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
江都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江都市城镇职工

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江政办发[2000]168

江政办发[2001]121

江政办发[2003] 93

江政办发[2005]147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多途径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根据省劳动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办法的意见》和《江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大病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患有大病时,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保险。

二、在职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单位和个人按月共同缴纳。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均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在职职工单位缴纳部分为每人每月4元;个人缴纳部分统一为每人每月6元。

三、用人单位缴纳退休人员医疗补助费后,其退休人员在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时,由退休人员个人缴纳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标准为每人每月9元。

    四、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月缴纳。参保单位按在职职工每人每月4元标准缴纳;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在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中代扣代缴。

    五、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不得挤占和挪用。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征缴标准随医疗费用水平的变化而适时调整。我市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后,参保人员从参保之月起,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缴费不得中断,缴费中止,大病医疗保险责任同时中止。

    六、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年度医疗费用在38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参保人员个人支付10%;对在市外三级医院就诊的病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参保人员个人支付15%。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大病医疗保险的上限标准提高1万元,最高可达10万元。

个人支付部分由参保职工用个人帐户资金余额或现金结算,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七、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年自付部分总和超过7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50%的补助,医疗费用总和不得超过大病医疗保险上限。

    八、参保人员在本市调动时,可以在新单位继续参保;跨统筹地区调动时,缴费义务终止,大病医疗保险责任同时终止。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转、不能继承、不可转让。

    九、大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

    十、大病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一致。

    十一、大病医疗保险实施之后非正常参保人员自参保之日起半年后方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十二、本办法由江都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江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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