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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
江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江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居民病有所医的问题,控制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改善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构建和谐社会,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07]38号)和《扬州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4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应坚持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重点解决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坚持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出发,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坚持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建立政府财政补助机制;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是指仙女镇行政区域内,具有市区户籍(纳入社区管理)或学籍的城市居民。具体包括:
  1、无用人单位、无固定经济收入,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2、持有《江都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证》的城市低保人员,持有《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已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以下简称“特困居民”);
  3、市直、仙女镇属各幼儿园和中小学、职校、技校的学生及适龄非在校未成年人员(以下简称“未成年居民”);
  4、其他无用人单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一般居民”)。
  属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的人员,以及已享受异地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属于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第四条  按照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的办法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筹基金按以下办法筹集:
  1、“老年居民”每人每年按260元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30元,政府每人每年补助130元。
  2、“特困居民”每人每年按260元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0元,政府每人每年补助240元。
  3、“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按90元标准筹集,其中由家庭缴纳60元(父母双方有单位的,由父母单位一方报销30元),政府每人每年补助30元;属于“特困居民”家庭的“未成年居民” 政府每人每年补助90元。
  4、“一般居民” 每人每年按260元标准筹集,由个人缴纳。
  社会捐助资金直接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应由政府补助的费用由市财政直接划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两部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项目目录等,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第六条  参保居民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住院治疗时的医疗费用支付设定起付段,超过起付段标准以上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个人也要按不同级别医院以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自付一定比例。起付段和报销比例见下表:

医院等级

起付段

起付段

5000

5001

10000

10001

20000

20001

30000

一级医院

500

40%

45%

50%

55%

二级医院

600

35%

40%

45%

50%

三级医院

1000

30%

35%

40%

45%

  参保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个人只支付一次最高标准起付段的金额。符合标准的住院总费用超过30000元的部分,全部由个人负担。
  在一个结算年度中,安装人工器官或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即单项费用超过100元的医用材料)可报销费用总额超过1万元的,超额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七条  门诊特殊病种是指经二级及以上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明确诊断的医疗费用较高且经鉴定符合要求的须做血透的肾功能衰竭病人、须服用抗排斥药的肾移植病人和须做放化疗的癌症病人,其用于治疗本病的属于符合规定的,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视同住院病人处理。
  第八条   参保居民(“未成年居民”除外)应就近到所在社区定点卫生服务机构或一级定点医院(如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城南医院等)就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级定点医院为参保居民的首诊医疗机构。因病情需要转院,由就医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一级定点医院办理逐级转诊登记手续,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病人自己负担。
  凡在社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一级定点医院住院的,由医疗机构对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再优惠5%。
  市区二级定点医院(即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和扬州洪泉医院)确因条件所限,需将病人转市外三级医院就诊,转诊时必须由本院专科主任提出,经医保科审核,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方可转诊,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办法执行。
  急诊、抢救病人可在就近医疗机构就诊,但应由家属等凭急诊证明,在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社区的劳动保障事务工作站或所在学校开具住院介绍信;如在二级(含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就诊的,还需办理转诊手续。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年度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第十条   鼓励城镇居民积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缴费期限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之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逾期参保的,从参保之月起,三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补缴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统筹费用;自行中断缴费的人员,不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续缴时,应补缴中断缴费期限的统筹费用,并在6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3年后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待遇。
  第十一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提出筹资标准和医疗保险待遇的调整意见。
  第十二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并按照城镇职工医疗机构定点办法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业务指导、医疗费用给付、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等工作。
  仙女镇各社区做好辖区内城镇居民资格认证、申报、登记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管理、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落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运营费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市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市区各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市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和做好辖区内幼儿园、学校学生的资格认证、申报、登记及医疗保险费收缴等参保工作。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及其人员,采取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基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追回所违规的金额,并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第十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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