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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工资”———解读《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下)       
读懂“工资”———解读《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下)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合同解除必须结清工资
    
    古先生是某公司的销售经理,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决定终止劳动合同。总经理要求古先生,在走之前的最后一个月,将他负责销售客户的一笔3.5万元的欠款收回。但最终古先生未能将这笔欠款收回,而责任并不在他身上,因为他所有的操作均符合公司的运作规定。公司以此为理由扣发古先生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工资是劳动者通过劳动而依法获得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要停发或扣发劳动者工资,都必须有可靠的法律依据才行,否则就应承担违法责任。公司以古先生没有收回3.5万元的贷款为理由,扣发他的当月工资,完全是一种侵犯古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解除合同或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时,不少用人单位用种种借口扣发职工已经付出劳动理应获得的工资,这种做法是违法行为。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就应当支付工资,不论双方还有什么问题没有解决,都不影响解除合同时结清工资。
    
    ● 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确定假期工资有原则
    
    有些用人单位认为自己有用人权,也就有决定职工假期工资多少的权利,因此自己搞了一套假期工资的计算方法。比如有单位规定,一个月中有3天病假就要扣除50%的工资等。用人单位按“土政策”支付职工病假工资的做法,是找不到相关的政策依据的。职工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计算假期工资首先必须正确确定工资的基数。
    
    假期工资基数的确定原则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如果上面的第一和第二条都不存在,一般就按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职工日工资计算公式:“实得工资×70%÷20.92(天)”。
    
    ●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按《办法》第九条(即工资基数的计算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病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的疾病休假工资计算:
    
    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连续病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予以剔除。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
    
    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
    
    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还应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自2000年4月1日起,“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目前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635元,由此可知,任何领取疾病救济金的职工,其工资最低不能低于635×80%=508元。
    
    加班工资有计算标准
    
    ●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办法》第九条(即工资基数的计算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
    
    我国的工时制度和休息制度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时间的规定 主要是最高工作时间的规定(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允许用人单位在最高工时的限定内自行缩短工作时间。
    
    2、休息时间的规定 主要是最低休息时间的规定(每周2天),以此为基础,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增加休息时间。
    
    3、制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国家从时间、程序、报酬等方面,对加班加点进行控制。所谓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经过规定的程序要求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公休节日从事工作的时间;所谓加点,则是用人单位经过规定程序要求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出于生产经营的要求,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但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同时加班加点的时间也受到限制,一般情况下每天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每天不超过3小时;每月总计不得超过36小时。另外,由于加班是劳动者牺牲休息时间付出的额外劳动,《劳动法》还规定,职工加班加点所得的加班费必须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报酬。如果用入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的,由劳动者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
    必须执行
    
    在最低工资问题上特别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均适用最低工资规定。单位使用的各类人员,包括退休、协保、外地劳动力等人员及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帮工均应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2、最低工资应当剔除延长法定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报酬。企业不得将加班工资一并计入最低工资,或用部分加班工资来抵充单位发给劳动者不足最低工资的标准。
    
    3、本社会保险年度最低工资不低于635元。凡实行按月支付工资的企业,月最低工资均不得低于635元。凡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每月预发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4、副食品价格补贴计入最低工资。凡企业继续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发给职工每人每月各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均计入最低工资635元范围内。
    
    5、补充养老金、公积金计入最低工资。职工个人缴交的补充养老金和补充公积金应计入最低工资635元之内。 
    
文章录入:maiggi    责任编辑:maig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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